罪證:2014年7月23日通過藥物控制、環境脅迫導致林綺嵐非自願跳海。
法律依據:《侵害人身罪條例》第212條(蓄意非法行為導致他人死亡)。
加重情節:利用被害人精神創傷偽造自殺假象(《刑事訴訟條例》第60條B款)。
非法拘禁罪
罪證:2013-2014年囚禁林綺嵐於澳門葡京酒店2308房密室。
法律依據:《刑事罪行條例》第42條(非法拘禁致人嚴重傷害)。
特殊認定:密室改造涉及跨境犯罪(《刑事司法互助條例》第15條)。
3.商業詐騙罪
罪證:通過18家空殼公司轉移啟榮集團20億港元。
法律依據:《盜竊罪條例》第18A條(董事欺詐罪)。
技術佐證:區塊鏈溯源資金流向(《電子交易條例》第8條修正案)。
4. 洗錢罪
罪證:通過澳門地下錢莊及NFT交易洗白61.7億港元。
法律依據: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》第25條。
跨境管轄:涉塞席爾離岸公司(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》附件三)。
5. 偽證罪
罪證:篡改1999年親子鑑定報告。
法律依據:《刑事罪行條例》第31條(偽造文檔罪)。
科學認定:表觀遺傳學檢測推翻紙質報告(《證據條例》第78條修正案)。
6. 危害公共安全罪
罪證:佛堂毒氣設備導致12名傭人慢性中毒。
法律依據:《公共衛生及市政條例》第104條(蓄意釋放有害物質)。
7. 虐待罪
罪證:長期對楊謙實施藥物控制。
法律依據:《侵害人身罪條例》第27條(蓄意導致嚴重傷害)。
二、量刑判決
1. 合併刑期:終身監禁(依據《刑事訴訟條例》第83G條連續執行原則)香港已廢除死罪。
2. 財產沒收:
個人名下71.2億港元資產(含澳門葡京酒店2308房永久產權)。
清邁孔雀莊園(估值1.8億港元)。
3. 附加處罰:
終身禁止擔任公司董事(《公司條例》第457條)。
剝奪家族信託受益權(《信託法》第33條)。
三、啟榮集團財產處置方案
1. 股權分配:
林綺嵐慈善基金會:獲得51%股權(依據楊啟銘遺囑修訂版及《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》第25條)。
楊晟繼承原始遺囑中1億美元及北京房產(《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》第19條) 。
楊謙所持12%股權強制轉入監管帳戶(《公司條例》第XIIA部)。
2. 資金追繳:
追回離岸資金14.3億港元注入基金會(《追繳非法收益條例》第8條)。
楊啟燊挪用款項產生的8.7億港元利息用於賠償受害人(《高等法院規則》第42號命令)。
3. 監管措施:
委託律師團隊組建獨立審計委員會(《公司條例》第776條)
啟用區塊鏈即時監管系統(《電子交易條例》第11條修正案)。
四、終局執行令
1. 即日生效:
啟榮集團更名「綺嵐慈善集團」(《商業登記條例》第15條)
楊晟擔任基金會監察人(《慈善機構條例》第9條)